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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5年市本级“三公”经费预算的通知
2015-04-10

市直有关部门:

根据中央八项规定、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、国务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精神,现对2015年市本级“三公”经费预算给予批复:

一、总体要求

各部门(单位)要按照“先有预算、后有支出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预算,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。本次下达的“三公”经费预算仅是“三公”经费支出的控制数,不是任务数,要厉行节约,反对浪费,能省则省,严格“三公”经费支出。本次“三公”经费预算下达后,原则上不再追加。各部门(单位)要严格按照市府办《关于加强“三公”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莆政办〔2014〕49号)执行。

二、“三公”经费范围

包括因公出国(境)费、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。

三、有关注意事项

(一)各单位要在批复的控制数内按照“只减不增”原则安排使用,严禁超预算支出。“三公”预算市财政不再增加预算拨款,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渠道支付。

(二)市本级的因公出国(境)和车辆购置经费的总控制数,按照直接编制下达到预算单位和“预留”两块安排。已直接编制下达的单位,按照“厉行节约,科学安排,先批后用”原则安排使用;没有安排支出预算的单位,确因工作需要支出的,要按规定审批后,送市财政局从“预留”中追加预算。追加的“三公”经费预算市财政不再增加预算拨款,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。

附件:2015年“三公”经费预算表

莆田市财政局

2015年4月3日

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 3日印发

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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